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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战“疫”①丨配合排查是法律义务

时间:2020-01-31 11:57:17 来源: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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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   来源:彩练新闻

2020-01-30 14:40:56


编者按: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有效防止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20年1月25日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涵盖多项法律内容,如果违反其中规定,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今天我们邀请到吉林省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力,对此进行解读。


记者: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其中有涉及强化外来人口排查这项内容。在排查过程中,对排查不配合的行为属于违法吗?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马力:疫情期间,中国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在检测过程中不配合检查的,严重者或将承担刑事责任。


日前,在某地进行外来人口排查过程中,40岁的某某拒绝排查,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推搡辱骂。某公安局民警接到报案后,及时处警到达现场,将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经查,某某违法行为成立,给予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


某某拒绝配合排查,且对检查点寻衅滋事,不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定协助调查义务,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故被公安机关处以15天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 刑法》第114条、 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 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一个应急预案从制定到执行,均是有法律依据的。所以,配合排查,这不单纯是一种社会道德义务,更是一种法律义务。


作者:吉林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超   责编:孙士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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