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司法厅下发的《疫情防控期间社区矫正工作指南》,可以充分运用电话、短信、微信、电子定位信息核查等通讯形式开展疫情防控和社区矫正各项执法监管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在场人员接触。
1、对拟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工作确因疫情防控无法与被调查人和有关单位当面进行的,可以运用电话、微信视频等通讯方式进行。在疫情防控结束后,由被调查人、有关单位对留存的相关调查材料进行补签、盖章。
2、在接收入矫时,确因疫情防控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的,可以通过视频方式接收其入矫。
3、暂停入矫、解矫集中宣告、居住地变更、集中教育、集中社区服务、入户走访等聚集性、流动性活动。
4、社区矫正对象违反防疫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吉林省及当地党委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从严、从重、及时给予警告,提请治安处罚,直至提请收监执行。
5、鼓励、教育社区矫正对象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对表现突出的社区矫正对象予以表扬,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请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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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市司法局 2020年2月21日